(2017)豫0482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孟呼来与马铷序、张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呼来,马铷序,张爱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024号原告:孟呼来,男,194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马铷序,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张爱菊,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原告孟呼来与被告马铷序、张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呼来自愿撤回对被告马铷序、张爱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呼来撤诉。审 判 长 胡忠义审 判 员 康可可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翠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