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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孟呼来与马铷序、张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呼来,马铷序,张爱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024号原告:孟呼来,男,194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马铷序,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张爱菊,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原告孟呼来与被告马铷序、张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呼来自愿撤回对被告马铷序、张爱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呼来撤诉。审 判 长  胡忠义审 判 员  康可可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翠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