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支胡东、张牡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支胡东,张牡玲,葛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2635号申请执行人支胡东,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张牡玲,女,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葛宗生,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支胡东与被执行人张牡玲、葛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2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牡玲、葛宗生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张牡玲、葛宗生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负债较多,且被执行人葛宗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尚在服刑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牡玲、葛宗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故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为二年,并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支胡东受偿金额40000元,被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6100元、执行费470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牡玲、葛宗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许可,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26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达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