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民辖终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江阴市金易软件有限公司与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江阴市金易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辖终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工业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何国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金易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中路、高巷路、三元坊巷(暨阳大厦10楼1005室)。法定代表人:韩晓锋。上诉人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金易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易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1民初67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金易公司与恒华公司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现金易公司起诉恒华公司支付软件款,金易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在江阴,故本案合同履行地法院即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驳回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恒华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合同争议标的不是货币,在质量、服务等其他方面有很大争议。案涉软件的交付、安装、调试等过程都在恒华公司内,故案涉合同履行地应为恒华公司所在地。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本案中,金易公司向恒华公司主张相关价款,案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合同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因接收货币一方金易公司所在地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恒华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富建文代理审判员  符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