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3民初7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黄想辉与窦广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想辉,窦广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3民初7369号原告:黄想辉,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窦广安,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原告黄想辉诉被告窦广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想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窦广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想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房租及水电费合计260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及水电费合计2609元。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其出租给被告的房产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主张被告于2015年5月18日至2016年9月17日间租住在原告位于东莞市塘厦镇振兴围工业区16号202房,被告在2016年9月17日后不再续租,原告提交欠条、收据主张被告尚欠原告房租、水电费2609元。被告没有对此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与抗辩的权利,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虽系原告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否有效,还应审查上述租赁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案涉房产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取得房地产权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的规定,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依法无效。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关系虽然无效,但被告已实际占有使用原告的案涉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仍应按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原告提供的欠条、收据证明被告尚欠租金、水电费共计2609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窦广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黄想辉房屋占有使用费、水电费260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窦广安负担。原告黄想辉已经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倩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