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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蒋敏虎、张慧敏与乌鲁木齐看今朝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敏虎,张慧敏,乌鲁木齐看今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2059号申请执行人:蒋敏虎,男,汉族,1962年5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张慧敏,女,汉族,1974年3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看今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马文云,董事长。本院受理的蒋敏虎、张慧敏申请执行乌鲁木齐看今朝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三初字第92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一、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办理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899号绿园小区4号楼1单元101室房屋的过户手续及土地使用权证书;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违约金320.30元;三、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违约金320.30元和受理费35元共计355.30元执行完毕并发还申请人。由于上述房产所在的绿园小区因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消防、预收许可证等手续不全,造成该小区在房地局没有备案。本院在乌鲁木齐市房产交易中心及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调查发现上述房产无备案信息。因此,上述房产暂不具备办理过户的执行条件。本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也表示其正在积极配合办理房产及土地手续,但因手续不齐全暂无法履行义务。2017年4月,本院到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发现上述房产所在绿园小区已经办理了土地大证手续,面积为13741.52平方米,但尚未分证,乌鲁木齐看今朝投资有限公司正在办理分证手续。本院认为,办理土地证分证,需通过有权机关对土地分证面积进行测绘,房地局在备案的时候要审核买卖合同,如果土地大证使用权没有进行分割,那么此房的交易不能成立,房产证也无从发放,被执行人也就无法协助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再则,上述土地手续也不适宜法院强制分证,如法院强制分证首先需注销土地大证,事关整个绿园小区全部业主的权益,且将会产生巨额的费用,也会造成其他业主无法办理房产及土地手续。现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看今朝投资有限公司正在积极办理分证手续,由于分证需按照有权机关的流程办理,流程时间较长。因此,上述房屋暂不具备强制过户条件,本案终结执行,待办理过户及土地证条件成就后,恢复本案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三初字第9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全林审 判 员  瓮立臣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