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琳琳与唐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琳琳,唐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8民初1295号原告朱琳琳,女,198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唐岩,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琳琳与被告唐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琳琳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琳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琳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朱琳琳自愿负担。审判员 董 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