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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3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祝玉峰与林明花、赵右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玉峰,林明花,赵右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3678号原告:祝玉峰,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平,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明花,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赵右财,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原告祝玉峰与被告林明花、赵右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祝玉峰负担。审 判 员  陈巧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