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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刑终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禹涛、四川中科盈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禹涛,四川中科盈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303号原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禹涛,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夏梦莹、施杰,四川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单位四川中科盈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女鞋之都17号楼8号。诉讼代表人伍星,被告单位实际控制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四川中科盈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原审被告人禹涛犯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16)川0191刑初5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单位四川中科盈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禹涛犯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禹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刑初55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燕审判员 徐贵勇审判员 曹余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