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慧对王一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慧,王一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财保39号申请人:郭慧,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申请人:王一涵,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人郭慧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一涵名下的房屋。同时申请人郭慧、担保人邹凤侠自愿以其名下车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一涵名下的房屋房籍。二、查封申请人郭慧名下小型越野客车车籍。三、查封担保人邹凤侠名下小型越野客车车籍。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受理费3580元,由申请人郭慧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定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