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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5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耿世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耿世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117号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恂园北里6号20门20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88469709。法定代表人:赵振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学忠,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耿世全,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耿世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赫连建敏审 判 员 周  凯人民陪审员 王 万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