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毛龙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毛龙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1333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栋***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魁,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毛龙路,男,农民。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毛龙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光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