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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8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瑞娥与夏建文陈建伟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娥,夏建文,陈建伟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8390号原告:张瑞娥,女,195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森,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建文,女,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陈建伟,男,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述当事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娥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2,300元,多交纳部分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平人民陪审员  朱纯禄人民陪审员  郭映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嘉佳书 记 员  董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