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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宋某1、宋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宋某1,男,汉族,1929年3月19日出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宋某2,男,汉族,1967年4月7日出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宋某3,男,汉族1969年5月5日出生,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宋某1与被执行人宋某2、宋某3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民初字第3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0281执1163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发现,申请执行人宋某1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某3名下的位于胶州市南卧龙村17号(原门牌号为××)房产四间三分之一的份额归还给申请人。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驳回宋某1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民初字第3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顺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