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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行终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秋楠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秋楠,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3行终38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秋楠,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负责人张国平,所长。委托代理人郭博,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干部。委托代理人彭万涛,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干部。上诉人张秋楠因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机动车转移登记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行初字第8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张秋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秋楠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涛代理审判员  王琪璟代理审判员  王 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崇书 记 员  高 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