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3行审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凤凰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与吴某某征地拆迁非诉执行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凤凰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3123行审98号申请执行人凤凰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凤凰县沱江镇民俗园政务综合楼*楼。法定代表人王壮平,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段文桦,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某某,男,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申请执行人凤凰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诉被执行人吴某某征地拆迁非诉执行审查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凤凰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以被申请人自动履行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凤凰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申请撤诉系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凤凰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龙 非审 判 员 杨红梅人民陪审员 韩志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秋霞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