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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1334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河南省三门峡市人。被告:左某,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出自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西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书记员  郝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