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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2585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89年1月29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6年7月9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刘森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琼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