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5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5118徐跃干与黄运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跃干,黄运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118号之一原告:徐跃干,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黄运中,男,195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原告徐跃干诉被告黄运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跃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跃干负担。审 判 长 黄 琳人民陪审员 黄超勤人民陪审员 李克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陈志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