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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4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北京鑫宏伟商贸有限公司与王贵银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鑫宏伟商贸有限公司,王贵银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宏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2号。法定代表人:杨平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震,北京市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贵银,女,1944年3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启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鑫宏伟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贵银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6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王贵银一审起诉的被告人系北京鑫宏伟商贸有限公司仙鸭梨五里坨烤鸭店,在诉讼中,王贵银未申请变更被告人,故一审法院以北京鑫宏伟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进行审理,与当事人主张的诉讼主体不符。鉴于本案存在严重程序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63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鑫宏伟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2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白 云审 判 员  王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任可娜书 记 员  赵倬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