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7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孙卓与广东穗通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纠纷2017民终777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卓,广东穗通律师事务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1民终77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卓,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穗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钟春华,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龙威,系该所员工。上诉人孙卓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穗通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4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卓一审诉讼请求:一、判决广东穗通律师事务所向孙卓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15日的工资42500元;二、判决广东穗通律师事务所向孙卓支付经济赔偿金10000元;三、本案受理费由广东穗通律师事务所承担。原审法院判决: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广东穗通律师事务所支付孙卓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2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4218.39元;二、驳回孙卓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穗通律师事务所负担。判后,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15日的工资27500元;二、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经济赔偿金10000元;三、判决本案全部受理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理由:一、双方的劳动合同未于2015年3月27日解除。1.2015年5月4日的《协议书》中没有记载“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记载被上诉人同意“辞职”,故不能认定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并且,2015年5月4日的《协议书》上记载“待年审后,费用结清,再办理孙卓律师证的迁出手续”,其中的“费用结清”,是指上诉人办案的工资报酬。事实上,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离职,并且以办理律师年审和向律师协会投诉的方式要挟上诉人继续办案。2.被上诉人于2015年4月1日开具了《广东穗通律师事务所所函》,指派上诉人担任饶某等人的诉讼代理人。证明被上诉人于2015年4月1日依旧安排上诉人工作,说明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二、继续完成工作,而无劳动关系,也无劳动报酬,对劳动者显失公平。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授薪员工,作为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被上诉人获得当事人支付的全部律师费,享有上诉人的劳动成果,其应当向上诉人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底薪和办案费。即便办案费已经支付,但被上诉人还应向上诉人支付底薪。被上诉人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虽然被上诉人亦提交了上诉状,但是因其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确认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上诉人二审庭审时向本院提交了被上诉人在仲裁时所提交的《协议书》和上诉人的律师证复印件,拟证明当时被上诉人到律师协会投诉上诉人,上诉人为了息事宁人并办理律师资格证年审才签订该协议书。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协议内容足以证明上诉人已于2015年3月27日起辞职,被上诉人也已经支付办案费,被上诉人是同意上诉人辞职的,只是因为有些案件还未办结,需要上诉人交完手续;对于律师证的问题,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4日所签订的《协议书》明确记载,上诉人已于2015年3月27日起辞职,而在此之后上诉人所从事的部分案件工作亦属于该协议所约定的已支付办案费的在职期间未完成的工作范畴,故上诉人主张在此之后双方依然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上诉人已于2015年3月27日起辞职,故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2015年3月27日之后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亦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2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依法进行分析认定,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孙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小迪审判员 陈 丹审判员 邹群慧二零一七年二O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嘉慧吴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