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3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城区支行与隋红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城区支行,隋红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858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城区支行。住所地:莱西市金田花园南向网点大门西1-8间。负责人:曲鑫志,系该支行行长。被告:隋红伟,女,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本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城区支行与被告隋红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城区支行对隋红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29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虹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