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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凤伍与被执行人兴城镇复兴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黑0621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梁凤伍,男,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被执行人肇州县兴城镇复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和忠,职务村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欠申请人本息合计31737元,2017年6月26日已给付申请人34665元(含案件执行费420元、迟延履行金250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4)州商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慧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