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52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曾伟辉与周秋月、陈祖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伟辉,周秋月,陈祖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294号之二原告:曾伟辉,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镇德,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小燕,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秋月,女,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陈祖程,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住广东省陆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文,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淑琪,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原告曾伟辉诉被告周秋月、陈祖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雷瑟琴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凤英游舒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