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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2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曾伟辉与周秋月、陈祖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伟辉,周秋月,陈祖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294号之二原告:曾伟辉,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镇德,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小燕,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秋月,女,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陈祖程,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住广东省陆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文,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淑琪,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原告曾伟辉诉被告周秋月、陈祖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雷瑟琴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凤英游舒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