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东宁县鑫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温如春、宁廷会、吴威洪、王益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宁县鑫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温如春,宁廷会,吴威洪,王益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执105号申请执行人:东宁县鑫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4697050-5,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宁县东宁镇滨东路街1-2号。法定代表人:王绪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温如春,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6********,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信河街***号。被执行人:宁廷会,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68********,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城镇西宁村100号。被执行人:吴威洪,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9********,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陶山镇桐浦丁岙村。被执行人:王益川,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84********,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瞿溪镇延川路***弄**号。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依据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牡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东宁县鑫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温如春、宁廷会、吴威洪、王益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宁县鑫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依据有误,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牡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民终40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17)黑10执105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10执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静涛审判员  孙钦刚审判员  兆纯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