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6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苏远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海富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宏远包装有限公司等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远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海富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宏远包装有限公司,李海强,花益敏,刘国良,杨文琴,周惠敏,黄桂英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6126号原告江苏远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城典村。诉讼代表人张伟,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理科,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被告江苏金海富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镇龙村。法定代表人李海强。被告江苏宏远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建镇新丰中路。法定代表人刘国良。被告李海强,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花益敏,女,1969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刘国良,男,195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杨文琴,女,1969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周惠敏,男,196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现被羁押于江苏省浦口监狱。被告黄桂英,女,1964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远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海富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宏远包装有限公司、李海强、花益敏、刘国良、杨文琴、周惠敏、黄桂英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江苏远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远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江苏远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远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28元减半收取2364元,由江苏远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 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佳艺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