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清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清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4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区。被执行人闫某某,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清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闫某某的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彦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