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柏天勇申请执行新蔡县博奥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天勇,新蔡县博奥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188号申请执行人柏天勇,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陈店镇展庄村柏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607215732。被执行人新蔡县博奥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今是街道办事处平铺村。组织机构代码:05722383-8。法定代表人:庞婧,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柏天勇与被执行人新蔡县博奥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新蔡县博奥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新蔡县博奥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行(账号为41001510910050206104)存款人民币277858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高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