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辖终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与周开礼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周开礼,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办事处桥溪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8276B。法定代表人:李树明,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审被告: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正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9841976。法定代表人:ELLIOTJAMESDICKSON,总经理。上诉人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开礼、原审被告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8民初7089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注册地均在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办事处桥溪路99号,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周开礼选择向产品销售地和原审被告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小美审 判 员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