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孟坤与孟杰抚养费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孟坤,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190号申请执行人:李孟坤,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李靖,女,汉族,系李孟坤之母。被执行人:孟杰,男,汉族,系李孟坤之父。李孟坤与孟杰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耀新民初字第004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孟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孟坤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孟杰向李孟坤支付生活费及抚养费13600元。本院在执行李孟坤与孟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查封孟杰名下的车牌号为陕B**传祺牌小轿车的车户;二、冻结孟杰的工资13704元;三、划拨孟杰的银行存款1500元。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2100元及执行费1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4执19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连力代理审判员 杨 鸿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