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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孟坤与孟杰抚养费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孟坤,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190号申请执行人:李孟坤,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李靖,女,汉族,系李孟坤之母。被执行人:孟杰,男,汉族,系李孟坤之父。李孟坤与孟杰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耀新民初字第004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孟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孟坤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孟杰向李孟坤支付生活费及抚养费13600元。本院在执行李孟坤与孟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查封孟杰名下的车牌号为陕B**传祺牌小轿车的车户;二、冻结孟杰的工资13704元;三、划拨孟杰的银行存款1500元。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2100元及执行费1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4执19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连力代理审判员  杨 鸿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