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7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汪保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汪保银,杨凤梅,张新焕,葛香梅,汪保防,汪欢欢,孟宪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7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十五里元镇驻地。负责人:任洪增,职务: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汪保银,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杨凤梅,女,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新焕,女,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葛香梅,女,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汪保防,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汪欢欢,女,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孟宪乐,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执728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孟宪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宪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宪乐在招商银行62×××5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75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德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