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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3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王立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3030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撒多多,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敏,男,1983年6月3日,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邮寄费44元,合计494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珊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雪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