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4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玄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53号原告:玄某某,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朝鲜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宽永,辽宁世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51.50元,退回原告551.50元。审 判 长  卢 妍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人民陪审员  吕玉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