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4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何德昌、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何德昌,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政府,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43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德昌,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林荣忠,市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江滨东路。法定代表人:黄子牙,镇长。再审申请人何德昌诉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安市政府)、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洪濑镇政府)土地行政征收行为一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闽02行初117号行政裁定,驳回何德昌的起诉。何德昌不服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6)闽行终886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何德昌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白雅丽、汪军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德昌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确认南安市政府对何德昌承包地的征收行为违法,责令其返还土地让何德昌复耕或用于其它农业活动;将组织征收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违法材料移送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部门。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与理由为:一、二审裁定何德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错误,何德昌至今不知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原审法院以2013年8月起计算诉讼时效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据以定案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何德昌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福建省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3年8月以信访答复的方式告知何德昌其所承包的土地已被征收的事实,并以邮寄方式送达。何德昌亦自述2007年5月后,其曾多次向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反映其承包的土地被强行填土毁坏的情况。因此,何德昌最迟于2013年8月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其于2016年8月方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何德昌称其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起诉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何德昌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何德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何德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耿宝建审判员 白雅丽审判员 汪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