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6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232号原告:王某,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徐某,女,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赤峰市。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乌力吉牧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