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3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学玲、郭正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玲,郭正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3684号申请执行人陈学玲,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郭正松,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住玉环市。申请执行人陈学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1民初937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郭正松在(2017)浙1021执368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正松银行存款人民币342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俞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