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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3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学玲、郭正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玲,郭正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3684号申请执行人陈学玲,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郭正松,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住玉环市。申请执行人陈学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1民初937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郭正松在(2017)浙1021执368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正松银行存款人民币342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俞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