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3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3刑初243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被告人王峰,男,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汉族,文盲,无业,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7]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峰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峰窜到湛江市霞山区霞山西村128号附近,进入一栋在建民宅后窥见对面楼房一户人家的窗户没有关好,王峰遂爬到该户人家窗户的防盗网上,用手掰弯防盗网后进入室内。王峰从被害人李某的卧室里盗走一台白色OPPO牌R8107型手机、一台国产杂牌手机及现金人民币200多元,尔后再从窗口逃离现场。因被盗手机型号信息不详,物价鉴定部门不予受理价格认定。2、2017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峰窜到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海头正街一号附近,通过两栋楼房之间防盗网攀爬到被害人何某家的阳台后进入室内。王峰将房间内的一部手提电脑、现金人民币约1000元及汽车钥匙偷走。王峰得手后顺着防盗网爬下楼,在该栋楼房附近用汽车钥匙的遥控器找到一辆车牌号码为粤G×××××的丰田牌小轿车,而后将该辆小轿车驶离现场。王峰将该辆小轿车开到湛江市市辖区东山镇北山村藏匿,随后将该车以人民币4500元卖给“恒驰汽车服务中心”店主王某1、王某2(两人均另案处理)。案发后该丰田小轿车已追缴发还被害人。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何某失窃的一辆车牌号为粤G×××××丰田牌GTM7240G小轿车价值为人民币58500元。另查明,王峰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以上事实,被告人王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何某的陈述,证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确认物品照片,湛公刑技DNA第[2016]26号湛江市DNA数据库比中情况通知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示意图及照片,湛霞价认字[2017]09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物价鉴定部门不予受理说明,(2014)湛霞法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收据,OPPO手机发票复印件,被盗抢车上网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被告人王峰的供述,到��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入户盗窃,在户内及户外窃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59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峰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4月9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麻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