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天水博煜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与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东乡县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博煜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东乡县供电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509号原告:天水博煜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岷山路金泰宾馆618号。法定代表人:刘天新,该公司经理。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东乡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信息不详。原告天水博煜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东乡县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天水博煜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水博煜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水博煜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天水博煜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明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