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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与张文权、周亚平、蒋欣光、张茗涵、周风军保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张文权,周亚平,蒋欣光,张茗涵,周风军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1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云连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祥,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文权,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彬,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亚平,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彬,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欣光,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彬,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茗涵,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彬,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风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彬,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梨树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文权、周亚平、蒋欣光、张茗涵、周风军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民终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国人保梨树支公司申请再审称:涉案车辆在中国人保梨树支公司投保的是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该保险的赔偿以投保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为前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涉案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而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大方驾驶的吉C261**号车在事故中无责任。因此,张文权、周亚平、蒋欣光、张茗涵、周风军的损失已全部由责任方承担,不能重复获得赔偿。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中国人保梨树支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投保车辆在事故中有责任,没有责任时中国人保梨树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车上人员责任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是极为错误的。请求再审本案。张文权、周亚平、蒋欣光、张茗涵、周风军陈述意见称:依据涉案保险合同,没有投保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中国人保梨树支公司就不予赔偿的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中国人保梨树支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应作出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车上人员险不属于财产保险,按照保费不同,保险金额档次不同,不能把人当成物,所以车上人员险属于人身保险。本院认为:中国人保梨树支公司虽主张本案投保人所投保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系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被保险车辆被交警部门认定无责,而肇事方已对被保险车上的人员伤亡进行了赔偿,保险人中国人保梨树支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关于“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中国人保梨树支公司作为保险人理应对保险条款的性质、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解释、提示和说明。涉案《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系中国人保梨树支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该保险条款第四条虽然规定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但中国人保梨树支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保险合同的性质、合同条款的内容以及其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履行了向投保人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关于“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规定,涉案保险条款第八条关于免赔率的规定中虽记载保险人在被保险车辆负事故主次责任不同所承担的不同赔偿责任,但并未对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不承担赔偿责任进行明确约定。本案中投保人、受益人与保险人对合同性质、免赔条款存有重大争议,通常情况下,在保险人未对投保人就涉案保险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的情况下,投保人作为非专业人员,通常并不明确保险人在机动车车上人员险中的责任范围,应当对该条款作出有利于投保人或受益人的解释。故中国人保梨树支公司关于涉案保险合同属财产保险,受益人不能获得双份赔偿、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无责的情况下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申请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关明明代理审判员  刘 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生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