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82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邓建其与罗挚旗、罗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建其,罗挚旗,罗某,李忠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372号申请执行人邓建其,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代理人谢世华,湖南华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执行人罗挚旗,199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罗某,200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李忠星,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以上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宏伟,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邓建其与被执行人罗挚旗、罗某、李忠星(原有被执行人为罗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湘138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罗挚旗、罗某、李忠星偿还申请执行人邓建其借款本金52000、利息4644元,本息合计56464元及2015年2月17日之后以本金5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由被执行人罗挚旗、罗某、李忠星负担案件受理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罗挚旗、罗某、李忠星至今未履行义务。尚应承担债务56464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挚旗、罗某、李忠星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邓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邓建其与被执行人罗挚旗、罗某、李忠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段绪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