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军令因与被申请人陈岳军、段晓军、龙卫红、朱约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令,陈岳军,段晓军,龙卫红,朱约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434号申请人张军令,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陈岳军,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段晓军,男,1976年8月1日出生,住郴州市。被申请人龙卫红,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住郴州市。被申请人朱约美,女,1980年6月20日出生,住郴州市。申请人张军令因与被申请人陈岳军、段晓军、龙卫红、朱约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岳军、段晓军、龙卫红、朱约美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张军令提供保单为该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岳军、段晓军、龙卫红、朱约美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青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