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建元与被执行人陕西京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元,陕西京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266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元,男,汉族,居民,住旬阳县段家河镇。被执行人:陕西京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世友,公司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建元与被执行人陕西京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旬阳县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旬劳人仲字(2016)19号国内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京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建元于2017-02-2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申请人刘建元与被申请人陕西京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陕西京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017年9月1日前支付刘建元劳动报酬21263元。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经与申请人刘建元约谈,刘建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第2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仲裁裁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家军审判员 白建刚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