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行审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陕西金平石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陕西金平石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13行审2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石光辉,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曲江新区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家林,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平石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波,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市国土执字(2016)12第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予以受理。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陕西金平石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处罚内容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处罚内容已得以履行为由,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张岩审判员 穆瑾审判员 郭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野打印:扈艳红校对:许野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