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廖振平、宋春香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振平,宋春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民特21号申请人:廖振平,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申请人:宋春香,女,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住佛冈县。申请人廖振平与被申请人宋春香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廖振平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恩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蓝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