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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3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垦区红兴隆八五二农场广平陶瓷专卖店与被告宋士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垦区红兴隆八五二农场广平陶瓷专卖店,宋士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黑8103民初820号 原告:垦区红兴隆八五二农场广平陶瓷专卖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八五二农场场部红桦商厦一号楼(五委)。 经营者:齐忠良,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场场部。 被告:宋士营,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垦社区。 原告垦区红兴隆八五二农场广平陶瓷专卖店(以下简称广平陶瓷店)与被告宋士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平陶瓷店经营者齐忠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士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广平陶瓷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宋士营给付装修材料款4 487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宋士营从广平陶瓷店购买装修材料,共计欠款4 487元。经多次催要,宋士营以无钱为由一直没有给付材料款,要求法院判令宋士营给付材料款4 487元。 被告宋士营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广平陶瓷店提供证据及被告宋士营质证情况: 宋士营出具的《欠据》一份,证明宋士营欠材料款4 487元。 被告宋士营未提出质证意见,也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对广平陶瓷店提供的证据予认定。 根据原告广平陶瓷店的举证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2012年5月,被告宋士营为装修房屋,从原告广平陶瓷店购买装修材料,赊欠材料款共计4 487元,于2016年2月4日给广平陶瓷店出具了欠据一张。经广平陶瓷店多次催要,宋士营一直未给付所欠材料款。 本院认为,被告宋士营购买原告广平陶瓷店装修材料,应及时给付材料款,宋士营未履行给付材料款义务,广平陶瓷店要求宋士营给付所欠材料款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宋士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垦区红兴隆八五二农场广平陶瓷专卖店材料款4 4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宋士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审判员  王远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婧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