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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9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某1与马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马某1,李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9024号原告:张某1,汉族,江苏省大丰县人,住张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汉族,1935年1月15日出生,江苏省大丰县人,住张掖市,退休干部。系原告张某1父亲。被告:马某1,回族,甘肃省东乡县人,职业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2,东乡族,1973年5月10日出生,甘肃省东乡县人,个体工商户。第三人:李某,东乡族,甘肃省广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马某1、第三人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的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马彩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彩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