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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何桂荣与王和平、王义龙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桂荣,王和平,王义龙

案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427号原告:何桂荣,女,1955年7月1日出生,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王和平,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王义龙,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何桂荣与被告王和平、王义龙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何桂荣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桂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桂荣撤诉。案件受理费3610元,减半收取计1805元,由原告何桂荣负担。审判员  宋丽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乃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