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何桂荣与王和平、王义龙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桂荣,王和平,王义龙
案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427号原告:何桂荣,女,1955年7月1日出生,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王和平,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王义龙,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何桂荣与被告王和平、王义龙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何桂荣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桂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桂荣撤诉。案件受理费3610元,减半收取计1805元,由原告何桂荣负担。审判员 宋丽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乃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