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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夏艳民、桑圣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艳民,桑圣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夏艳民,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菏泽市。被执行人:桑圣乾,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菏泽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夏艳民与被执行人桑圣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6)鲁1791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康西强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791执2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磊审 判 员  石 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会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