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夏艳民、桑圣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艳民,桑圣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夏艳民,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菏泽市。被执行人:桑圣乾,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菏泽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夏艳民与被执行人桑圣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6)鲁1791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康西强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791执2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磊审 判 员 石 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会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