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03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付鸿博对于亮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鸿博,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3财保35号申请人:付鸿博,男,汉族,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申请人:于亮,男,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申请人付鸿博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亮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8000.00元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付鸿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于亮银行账户存款68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远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路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