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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润豪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天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卫华、张卫兵、张晨曦、庄志红、闫秋萍诉讼保全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润豪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天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卫华,张卫兵,张晨曦,庄志红,闫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27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姬淑玲,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润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卫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河南省天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闫秋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卫华,男,汉族,1964年1月26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卫兵,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晨曦,女,汉族,1990年3月9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庄志红,男,汉族,1964年4月12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闫秋萍,女,汉族,1964年9月11日出生,住汝州市。案由:诉讼保全。申请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润豪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天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卫华、张卫兵、张晨曦、庄志红、闫秋萍诉讼保全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584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庄志红在河南汝州农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8000000元。(2017)豫0482民初276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2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