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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左晓红与戴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晓红,戴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财保90号申请人:左晓红,女,。被申请人:戴瑞,男,。申请人左晓红与被申请人戴瑞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左晓红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3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左晓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左晓红的财产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左晓红负担(诉讼中,申请人左晓红可以将该保全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刘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欢 来源:百度搜索“”